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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内容

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

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总 则

  第一条  为了加强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管理,规范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行为,维护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,保障电力安全,根据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、《电力监管条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 

  第二条  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(以下简称许可证)的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颁发、管理和监督,适用本办法。 

  第三条  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(以下简称电监会)负责指导、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。 

  电监会派出机构(以下简称派出机构)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、审查、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。 

  第四条 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。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,不得从事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活动。 

  本办法所称承装、承修、承试电力设施,是指对输电、供电、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和试验。 

  第五条  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,受法律保护。 

第二章 分类与分级

  第六条  许可证分为承装、承修、承试三个类别。 

 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。 

 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。 

 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 

  第七条  许可证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和五级。 

 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 

 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 

 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 

 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 

 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 

第三章 申请、受理、审查与决定

  第八条  申请许可证,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。 

 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,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。 

  第九条  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 

  (一)具有法人资格; 

  (二)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; 

  (三)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、经营场所; 

  (四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,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; 

  (五)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; 

  (六)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。 

 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。 

  许可证不同类别、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,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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